( ) 执字第 号
本院在执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 (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向我院申请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准许或者驳回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 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或对其他错误的修改)
(或驳回 提出的申请)。
年 月 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20 19:50:36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