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二、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内设案件执行处、案件监督处、案件复议审查处、综合处。

依法执行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件;统一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并检查、监督完成情况;统一办理全市人民法院案件的委托执行和提级执行,接受外地法院案件的受委托执行;协调本地区内和本地区与外地法院之间的执行案件争议;协助管理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副职领导干部;处理执行工作请示等事宜。负责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复议工作。

三、执行案件在立案时主要有民事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行政附带民事,刑事罚金,仲裁、公证债权等非诉执行,执行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和恢复执行等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