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第三人、变更
裁判要点:
申请执行人吴国军申请变更被执行人的理由是否成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基本案情:
镇赉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国军与被执行人赵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吉已死亡,故申请执行人吴国军申请变更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计亚莉、赵晓册、赵德才为被执行人。
裁判结果:
镇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吉0821执异7号裁定变更第三人计亚莉、赵晓册、赵德才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应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镇赉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国军与被执行人赵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计亚莉、赵晓册、赵德才继承了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赵吉对孙秋臣的债权。并且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2020)吉0723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已变更计亚莉、赵晓册、赵德才为赵吉与孙秋臣民间借贷一案【(2014)乾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因此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支持。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4 16: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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