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拘留、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裁判要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忠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洮南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忠采取了拘留措施。
拘留满15天后,被执行人杨忠仍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洮南法院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洮南市公安局协助侦查,案件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经与申请执行人尚德力约谈,申请执行人尚德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相关法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被告杨忠在原告尚德力处购买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总价款17.5万元,后被告杨忠通过给付砂石、给付现金、微信转账的方式共计偿还欠款124000.00元,尚欠原告尚德力车款51000.00元。故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881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忠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尚德力车款51000.00元。案件受理费3160.00元,减半收取1580.0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生效日期为2019年7月30日。
2019年10月10日,因被告杨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尚德力向洮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洮南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案号(2019)吉0881执1726号。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杨忠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由承办法官向执行局法官联席会议汇报,并经法官联席会议研讨,决定对被执行人杨忠采取拘留措施。
拘留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杨忠仍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洮南法院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洮南市公安局协助侦查,案件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经与申请执行人尚德力约谈,申请执行人尚德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结果
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19)吉0881执17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理由
被执行人杨忠在拘留期限届满后仍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执行局法官联席会议研讨被执行人杨忠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与申请执行人尚德力约谈,申请执行人尚德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终结(2019)吉0881执1726号的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4 16: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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