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大安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存款冻结扣划、冻结事宜中,到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冻结扣划业务时,建行以大安法院司法警察无执行公务证件,不符合“最高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协助执行的通知中关于两证包括工作证”要求为由,拒不协助办理。按照<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的相关规定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权包括“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司法警察的警官证与执行公务证具有同等效力。
大安法院经研究认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有权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职权当然包括冻结、扣划存款等事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与执行公务证具有同等效力,有权执法。建行以司法警察无执行公务证不予协助执行,是对《最高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通知》教条理解,是错误的。故向其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其按相关法律规定协助大安法院司法警察依职权办理冻结、扣划等相关业务,拒不改正将采取拘留、罚款措施。接到大安法院去函后,其相关负责人主动联系大安法院,表示将立即改正,配合法院执行。
典型意义:对部分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银行或其他部门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打造全社会共同协同、配合执行的良好局面。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4 16: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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