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吉08民终1288号
推荐理由:
本案例对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纠纷是否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及该类借款的利率上限保护标准如何认定具有指导性意义。
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今后案件审理中,对于2021年1月1日以后起诉涉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借款合同利率标准认定不应按照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4倍LPR认定借款利率是否过高。
二、对于上述主体借款纠纷利率上限保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二.2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即对于金融机构的金融借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裁判时应注意该文件属于司法文件,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可援引、参考。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0-13 1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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