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过错原则 无过错原则 法律适用方法
裁判要点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伤害与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而被第三人伤害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提供劳务者因劳务使自己受到损害,且不存在第三人对提供劳务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适用的过错原则不同,前者适用无过错原则,后者适用过错原则,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法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责任。而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而被第三人伤害的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没有规定,不能当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适用过错原则,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提供劳务一方可以请求第三人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9日21时18分许,包树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在沿302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吉林省前郭县八郎镇塔虎城村时,与路边正在停车作业的行人李殿华相撞,致李殿华受伤。经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认定,包树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殿华无责任。李殿华停车作业的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宇天运输公司,牵引的重型仓栅式挂车登记在江旺物流公司名下,上述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均为阮超,李殿华受雇于阮超从事驾驶劳务。因包树彦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殿华以包树彦及小型轿车的登记所有人刘淑波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向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1日做出了(2020)吉0721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包树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第二项判决包树彦于该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李殿华各项损失181,503.79元,第三项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淑波不承担赔偿责任。李殿华不服该判决附带民事部分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做出了(2020)吉07刑终1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1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发回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审后,李殿华向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告诉,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做出了(2020)吉0721刑初1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准许李殿华撤回附带民事部分的告诉。
裁判结果
大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吉088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判决:
一、阮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殿华赔偿各项损失249,072.45元;
二、驳回李殿华其他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阮超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吉08民终139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大安法院认为:各方对李殿华与阮超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即雇佣关系均不持异议,根据现有的证据亦能够充分的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李殿华系提供劳务一方即雇员,阮超系接受劳务一方即雇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伤害与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而被第三人伤害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提供劳务者因劳务使自己受到损害,且不存在第三人对提供劳务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适用的过错原则不同,前者适用无过错原则,后者适用过错原则,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法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责任。而本案中,李殿华系因劳务过程中而被第三人包树彦交通肇事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而被第三人伤害的情形,该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没有规定,不能当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适用过错原则,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李殿华做为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即侵权人包树彦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阮超承担赔偿责任。李殿华虽然向包树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最终李殿华撤回告诉,并重新选择向雇主阮超主张权利,法律对此并无限制,应当予以支持。阮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不承担责任的意见,属适用法律不当,不应予以支持。李殿华以阮超同宇天运输公司和江旺物流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为由,并要求宇天运输公司、江旺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对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而被第三人伤害的责任承担方式予以明确,统一了法律适用。且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规定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意见。本案的裁判结果对于规范社会行为、统一法律适用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4 16:23:50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