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要点
上诉人吴曹磊明知他人可能用他出售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将本人三张银行卡及绑定的U盾、手机卡向他人出售,后其出售的银行卡被诈骗集团使用,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其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任杰、孙鹏治明知他人欲实施犯罪而予以介绍出卖银行卡,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共犯。一审定性有误,应予调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基本案情
2020年5-6月间,被告人任杰通过孙鹏治在开卡人吴曹磊处收买了配套有U盾、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等信息资料的广发银行卡、农业银行卡等共三张,其中户名为吴曹磊卡号为6214625921000169659广发银行卡被用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卡内支付结算金额约578678.17元。案发后被告人任杰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告人吴曹磊将获利3000元全部上缴。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2 16: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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