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因疫涉诉案件办理情况
(一)涉疫案件专项台账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各院能够主动对因疫情引起的矛盾纠纷登记上报,建立一案一报制度,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形成台账。执行工作方面,对于被申请人无执行能力的情形进行终结本次执行处理,由专人定期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进行线上查控,对于出现有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及时恢复执行,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洮南法院建立了涉疫案件专项台账管理制度,同时依托“两微一网”平台,大力宣传解读涉疫法律法规知识、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通过庭审直播录播、案件时空、规章制度等网站板块,开展民商事法律法规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依法复工复产的浓厚氛围。
(二)疫情涉企案件情况
今年以来,市中院受理涉金融纠纷一审案件2件,调解结案1件,涉案标的1381.9万元,有效化解各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认真落实省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60%的要求,本着快速办理,及时办理的原则,办理涉企行政案件3件,切实降低企业司法成本;速审团队上半年受理案件265件,审理的案件审判流程节点信息均通过网络向当事人公开,裁判文书及信息公开率达到80%以上。发生疫情以来,洮北法院受理因疫情导致的涉企案件159件,其中金融贷款纠纷35件,民间借贷纠纷15件,融资担保纠纷5件,劳动争议23件,其他合同纠纷81件。洮南法院审结案件1709件,结案率86.31%,其中,合同类1413件,侵权类80件,婚姻家庭类270件,其他类案件45件,执行结案1712件,结案率84.38%。镇赉法院审结涉民营企业案件1899件,结案1786件,结案率94.04%,简易程序适用1548件,适用率81.51%,其中小额诉讼程序1件。
(三)妥善处理涉疫法律纠纷、依法保障企业复产的工作措施和典型案例
一是工作措施方面。1.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强化纠纷诉源治理工作的开展。发挥诉前调解的优势,加大涉企案件调解力度,对于不用进入诉讼程序就能调解成功的案件,本着减轻企业诉讼的成本,让企业专心生产、经营,让矛盾纠纷双方和解、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2.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按照“让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的工作原则,加强诉讼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建设,加强审判工作和诉讼流程的公开和宣传,让来院诉讼的当事人了解审判流程,并设立导诉台负责涉诉讼服务问题的解答,减少当事人诉讼阻碍。加强智慧法院的建设,开展网上立案、网上庭审、网上调解工作,尤其是疫情期间,为维护全社会的涉疫稳定,洮北法院充分利用网上质证、网上开庭、诉讼公开的方式进行庭审,让企业在不耽误生产的同时解决矛盾问题纠纷。探索实行立、审、执无缝对接机制,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在立案、审判、执行环节分别建立专门团队,负责指导、办理涉及企业案件,让企业尽快从诉讼中摆脱出来,专心致志谋发展。3.开展涉服务企业精准服务活动。将服务百企工作贯彻于审判工作全过程,无事不打扰,有事上门服务,对于需要到企业上门走访的案件承办法官及审判工作的主管领导主动走进企业,了解企业经营需求,对于企业的涉法涉诉问题进行解答,减少企业诉讼成本。4.今年队伍教育整顿活动期间,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2021年3月起洮北法院组织全院干警主动深入企业,聚焦企业为当事人的案件,为企业经营及企业用工进行法律宣传及指导。走访企业17家,为企业解决问题17个。
二是典型案例方面。
市中院典型案例(2018)吉08民初19号原告洮南市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城市宏越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秀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当事人:
原告:洮南市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仁,董事长。
被告:白城市宏越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润胜,总经理。
被告:刘秀玉,女,1966年月日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新华街道九委五组。
基本案情:2015年6月13日白城宏越路桥公司以甲方名义和购货方刘秀玉(乙方)即收购方、本案原告洮南盛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丙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混凝土供销合同,合同约定了供货的时间地点的数量、供货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使用完毕止。供货地点白城市城区范围内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混凝土总方量价款人民币1585万元。该款用于偿还刘秀玉购买原告的门市楼尾欠款。另约定丙方如更换供应地点需10日前通知甲方。就混凝土的材料及质量、价格和数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载明供货时间是: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使用完毕止。合同还就违约责任也进行了约定。就双方的责任义务约定:如未接到丙方通知,甲方将不安排生产,由此耽误工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违约责任约定,一、由于商品自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丙方的经济损失;二、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配合和必要的浇筑保障条件而造成初凝期内未浇筑完毕或不按时接受甲方的送货,无故拒绝甲方送货,造成经济损失由丙方承担;三、如果三方不按合同约定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此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责任。另外,原告与被告刘秀玉分别以甲方乙方的名义在2016年6月13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将拥有所有权的位于白城市洮北区长庆北街31号门市楼卖于乙方,对房屋状况完全明确,合同载明了房屋的具体面积、总价款为22845631.00元。该款付款方式是乙方除分期向甲方支付现金700万元外,余款15845631.00元以商砼抵顶方式,双方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第五项对双方的责任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二项约定,如乙方逾期给付价款或未按时运送商砼,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向甲方支付。该协议第四项约定,一方逾期履行超过10日,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按约定解除合同后,有权收回房屋,损失由乙方自负。
我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请应予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理由是被告违约,而现有证据明显不足以认定违约成立。首先,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未就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虽然本案中被告宏越公司履行了极少部分商砼,由于双方未就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无法认定其违约;其次,原告就被告违约所提供的证据不足。合同中,原告就合同履行地点进行了约定,即白城市区范围内,而原告并未就白城市区内有工程可供商砼提供证据;再次,另外证人张春友证言前后矛盾。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时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洮南市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研究决定,该案件启动院长监督程序,进入再审。
本院再审认定的事实如下,再审中,洮南市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七份证据证明宏越公司未按约定交付商砼,仅履行小部分商砼。证据如下:1.2016年8月8日,被告宏越公司为洮南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升平里小区出具的90000元商砼款收据(附该公司2017年10月20日出具的证明,供货价值6.7万元,剩余2.3万元未供)。2.2016年11月6日,被告宏越公司为孙尚德出具的预收2017年价值3000000元的商砼收据(附2018年12月4日出具的证明,且只供应价值95.784万元的商砼)。3.2016年10月15日,经原告盛豪公司关联公司白城市扶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沟通,被告宏越公司为杨亚丽出具的预收价值27000元的商砼收据(附杨亚丽2018年12月4日出具的证明,且杨亚丽已将白城市扶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起诉)。法院要求扶桑公司向原告给付27000元。4.2016年10月15日由李长仁转账被告宏越公司为张威出具的预收价值74000元的商砼收据(附张威2018年12月4日出具的证明,张威妻子陆春华2018年11月3日出具的证明)。5.2016年10月30日,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告宏越公司拒绝供货所致误工损失计算表(附地建公司2018年6月21日出具的证明)。6.2017年3月24日,被告宏越公司为张敏出具的预收5000000元商砼款收据(附张敏2018年11月27日出具的证明)。7.就前述被告宏越公司为证人张春友开具的100万元商砼收据,2017年6月10日,张春友与刘振民签订供应商砼合同,将价值100万元的卖与刘振民,但被告没有供货。刘秀玉质证:从签合同之后宏越公司履行了一部分,因为市场和可能生产能力原因,可能供应不是太足,但是合同不能作废,其供应了一部分,今年生产继续履行,不是不履行是生产和市场原因。宏越公司质证:我们只能说今年生产继续履行合同,之前只履行了一部分,想履行但是生产能力有限。因二原审被告对原告所提交证据并不否认,本院对原审原告提交的该项证据予以采信。再审另查明,2017年以来,宏越公司至今未生产商砼。
我院再审认为,2015年6月13日三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销合同应予解除。该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商砼供货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5年6月13日,原告已举证证明其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交付商砼义务。但直至2018年5月7日原告起诉之日,标的为15845631元商砼供货合同被告仅履行100余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再审庭审中,宏越公司自认自2017年以来至今已不生产商砼,其以实际行动表明无法履行主要债务,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三方商混供货合同应予解除。因本合同履行目的是宏越公司供应商砼抵偿刘秀玉与盛豪公司购房款,故本合同解除后,已履行部分,抵偿购房款,未履行部分,停止履行。关于本合同解除违约赔偿问题,因原告起诉时要求保留权利,故本案中不予评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吉08民初19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白城宏越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刘秀玉、洮南市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3日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销合同。
洮北区法院审理内蒙古誉仁装饰装修公司诉河北建设集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虽然该案并非因疫情所导致,但双方当事人合同履行延续到白城市疫情爆发之时,人民法院本着节约企业诉讼成本的审判理念,精准确定案涉工程的造价,保障了乙方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实现了其权利救济的目标,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简要案情如下:
案外人白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发包方,河北建设为承包方将案涉三户的样板间装修工程分包给誉仁装饰公司,誉仁装饰公司为案涉三户楼房装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18年6月1日,河北建设集团与恒天鼎业公司签订《白城碧桂园精装修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2019年5月13日恒天鼎业公司变更为誉仁装饰公司,双方存在权利和义务的承继关系,故誉仁装饰公司起诉的事项于法有据。关于案涉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权利和义务。目前案涉装修工程已经施工完毕,案涉三户样板间已经实际使用并且向公众开放。
关于案涉三户样板间装修工程造价问题。誉仁装饰公司提供了三份《室内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表》,分别为白城碧桂园观澜86号别墅、87号别墅38#(B012)户型及82#128号楼户型3层东户室内装饰项目,证明三户样板间装修工程总造价为806,104.28元,扣除河北建设已经支付30万元的工程款,尚欠506,104.28元。河北建设对誉仁装饰公司提供的三份《室内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表》质证认为,该材料系誉仁装饰公司自己单方制作,不具备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该证据系誉仁装饰公司自己单方制定,也没有经河北建设确认,该院对誉仁装饰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据不予采信。本案第一次开庭时,河北建设向本院申请对案涉装修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鉴定,本院在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下委托吉林省建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装修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0年9月22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吉建咨鉴字[2020]055号),工程造价为306,272.00元,该鉴定意见的鉴定依据为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案涉三户样板间工程价款为按清单报价及增项签单以实结算,而该鉴定意见系以计价定额为依据,在吉林省建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异议回复说明》第二条也明确,因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而采用了定额计价方式,而未采用清单式结算,实际上定额计价方式与清单式结算方式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计价方式,故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所采用的计价方式违背了河北建设与恒天鼎业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不具备客观性,故本院对该鉴定报告不予采信。故关于案涉三户工程样板间的造价问题本院认定如下,河北建设向本院提交了《白城碧桂园二期一标段3户室内精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结算书》,证明案涉三户室内精装修工程户型总价为570,029.00元,并附有室内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表。该院认为,该份清单结算书符合双方之间合同约定的清单式计价方式,且誉仁装饰亦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洮北区法院认定案涉三户工程样板间的造价为570,029.00元。河北建设为证明其不欠付工程款的主张向本院提供2018年10月22日刘全向其出具的收据一枚,本院认为,河北建设主张已经向刘全支付案涉工程款,但刘全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也没有收取案涉工程款的权利,誉仁装饰公司亦没有委托刘全收取工程款,刘全也并非誉仁装饰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对于河北建设提供的刘全的收据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认可,故本案案涉工程款扣除已经给付的300,000.00元,尚欠270,029.00元未支付。关于未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标准及给付起算时间的问题。在双方《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1项约定,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其未付款的0.002%支付违约金。庭审中,誉仁装饰公司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当按照未付款金额月息2%进行计算,并且提交了借据及转账凭证为证,该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违约金的计付标准,双方在《合同》中已经进行了约定,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计付违约金,即每日0.002%。关于誉仁装饰公司利息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双方之间没有对逾期利息的标准进行约定,故逾期利息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关于违约金及利息的起算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将会,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应当适用该法第三项的规定,从誉仁装饰公司的起诉之日开始计算欠付工程款违约金及利息。
关于河北建设的反诉主张。河北建设要求誉仁装饰公司赔偿200,000.00元,而誉仁装饰公司主张恒天鼎业公司其已经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将案涉精装修工程施工完毕,其提供了2018年10月27日,有河北建设现场员工李名威签字的完工单,该完工单记载案涉装修工程已经施工完毕,经合同甲方验收,符合标准。第一次庭审中,河北建设集团对李名威的身份提出异议,誉仁装饰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申请李名威出庭作证,证明其在2018年4月至10月间在河北建设集团项目部就职,其为河北建设在白城碧桂园项目现场的劳务负责人,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河北建设质证认为证人自称其在河北建设负责劳务,并非项目经理,其单方面对于样板房的验收不予认可,不认可证人所说的施工完成等于合格的说法,施工完成后是否合格要依据合同中约定来看,合同中约定了质保期一年,在此期间我们都可以向原告主张维修装修项目,而且我们也确实向原告方主张了多次维修装修项目,但对方都没有到场维修。对于证人李名威的证人证言,本院认为,河北建设在第二次庭审中没有对李名威的身份提出异议,本院对李名威在2018年4月-10月在河北建设就职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二部分第6项的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第7项,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详见附件《工程质量验收单》)。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通过竣工验收,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事实上,双方之间并没有附件《工程质量验收单》的约定,誉仁装饰主张河北建设已经对案涉工程的验收的证据仅为2018年10月27日李名威签字的完工单,该完工单上记载案涉三户样板间已严格按照图纸及报价清单要求施工完毕,经合同甲方验收,符合标准。庭审中,李名威称其2018年10月前在河北建设白城项目部就职,负责现场劳务管理,该院认为,誉仁装饰公司以李名威签字的完工单证明案涉工程完工并合格的主张,李名威实际为现场的劳务负责人,其并非负责工程验收的人员,故对于誉仁装饰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经本院到白城碧桂园实地调查,案涉三户样板间已经被作为样板间向公众开放展示,即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且86号和87号案涉别墅已经出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誉仁装饰公司仅提交了完工单,合同双方之间实际没有《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验收单》”,说明案涉工程并未经双方的验收,完工单仅能够证明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故2018年10月27日该时间可以视为案涉工程完工并移交给河北建设集团的时间。目前案涉装修工程的三户房屋已经由白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作为样板间使用,并向公众进行开放,其中86号和87号案涉别墅现已经出售给他人,该院认为虽然案涉三户样板房的装修工程未经验收,但经本院调查三户样板房已经对公众开放作为样板间使用,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河北建设现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本院不予支持。故对于河北建设主张的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河北建设主张的损失问题。按照双方《合同》第三条第8项的约定,由于本项目系在土建未完工或刚完工状态下进行,建筑物内水分含量高。故在工程验收时及工程验收后出现的起皮、开裂、粉化等装修质量问题,乙方概不承担责任。甲方应予认可并承担返工修复产生的一切人工材料费用,工期另行计算。河北建设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9年4月30日白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限公司向河北建设的工作联系函以及河北建设向恒天鼎业公司的工作联系函,通过白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限公司的联系函可以看出要求维修的项目均围绕双方《合同》约定的起皮、开裂、粉化等装修质量问题,施工方不负责维修,双方已经对此类问题进行了约定,河北建设在庭审中申请对维修项目的致损原因进行鉴定,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在《合同》中认可了案涉装修工程是在土建工程未完工或刚完工状态下进行,且已经预见了可能出现起皮、开裂、粉化等问题,亦约定了出现该情形时由河北建设承担责任,故本院认为没有对致损原因进行鉴定的必要性,故对河北建设主张的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典型意义为两个民营企业之间产生的纠纷,本案原告在本案起诉之间一直以农民工讨薪的方式向被告索要工程款,但一直未果。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双方虽然未对案涉工程的造价进行约定,原告主张工程为80万元,被告答辩工程为50万元,双方对本案的工程造价的举证相差30万元,甚至被告希望通过鉴定的形式确定案涉工程的价格,但鉴定结论是以定额方式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为30万元,这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清单式报价截然不同,本案在尊重双方当事人合意的角度出发,在被告自认的范围内确定案涉工程的造价。
市中院加强司法规范引导,服务和促进营商环境发展。民事审判合议庭成员在审理涉企案件非常谨慎,既公正审理,又注重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此,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多次沟通协调各方当事人,在企业并非恶意拖欠款项等情况下,为使民营企业以后能够继续生产经营,又不致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尽量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涉企案件的成功调解,有力彰显了司法的刚性权威和柔性的服务理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洮南法院最大限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损害及影响。对涉民营企业的“骨头案”综合运用指定执行、申请提级执行、交叉执行、协同执行等措施,依法用好用足强制手段,穷尽查人找物措施,逐案攻关、逐案突破,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三是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准确把握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犯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营经济纠纷。四是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加大力度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洮北区法院严格控制发回重审率,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事实不清导致必须发回重审的案件外,上诉案件尽量在二审予以解决,避免因发回重审导致案件处理周期过长,从而增加当事人诉累,增加涉诉企业司法成本。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从源头减少案件增量。我院与中国人民银行白城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白城监管分局联合成立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建立高效便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畅通了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今年上半年,我庭共受理涉金融纠纷一审案件2件,调解结案1件,涉案标的达1381.9万元,有效化解当事人的矛盾,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大安法院从“犯罪情形”“审查流程”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对涉民营企业主刑事案件的羁押审查。执行中依法慎用执行强制措施,着力化解争议焦点,深入法律宣传,释法析理,法理结合化解矛盾,力促当事人间达成执行和解,对不能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双方当事人求同存异,找寻突破口,减少诉讼执行给当事人造成的负担。对暂时周转困难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协调相关当事人及部门综合评估该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涉执企业采取强制措施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律暂缓强制措施的执行。失信惩戒措施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原则上进行限制高消费措施,严格纳入失信名单审批。对涉企案件申请民事财产保全措施的,预先对涉案企业经营状况及采取保全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的,协调对方当事人以其他可替代方式进行,如采取预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间接查控财产,避免行政部门查封扣押登记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产权保护司法政策落实情况
(一)落实《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贵免罚清单》和省高院《指导意见》情况
一是深入学习领会清单内容。将集中学习与自学结合起来,将学习与实践结合起来,采取视频培训、集中研讨等方式对清单内容进行深入学习。在领会精神、掌握内容基础上,就如何落实《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和企业负责人犯罪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组织全市法院刑事审判法官进行座谈,同时制定落实《清单》和制度的工作机制,确保深入领会、准确把握、落实落好。二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动会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推动建立健全涉民营企业案件联动会商制度,对企业经营者羁押必要性审查、民营企业财产保全措施、事实与证据认定标准等通过联席会议进行会商,准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统一法律认识和执行标准,为类案审理提供指导帮助。加强与基层法院的沟通,对涉民营企业案件实行汇报制度,由基层法院形成报告报市中院,市中院通过法官会议讨论,层层把关,切实做到对案件定罪、量刑及企业家羁押必要性等严格审慎审查,依法妥善处理。三是妥善审理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案件。在认定罪与非罪方面,对《清单》15个罪名的轻微犯罪行为逐一列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刑事责任、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对各个罪名实行清单式管理,明确各个罪名不得以刑事犯罪处罚的情形,严格区分民营企业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把握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确保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和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全市法院上半年审结涉民营企业案件5件,分别为:洮北法院判处的方义、徐海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被判处尤其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大安法院判处的大安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安市澎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对二单位均判处罚金10万,被告人赵向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镇赉法院判处的吉林吉喆农民专业联合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被判处罚金3万,被告人张铁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4万;通榆县法院判处的刘丽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30万、鲁荣鹏、隋丽芹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10万元。目前,全市法院还有未结涉民营企业案件2件,具体是:通榆法院正在审理的通榆县商业城涉嫌犯非法处置扣押财产一案,被告人黄树龙依法羁押;1通榆法院正在审理的白城市森昊建筑有限公司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案,被告人崔丹丹等4人取保候审中。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在判处刑事犯罪附加刑时充分考虑裁判对企业的影响,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没有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的问题。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厂房、设备等原则上不查封,对已投入生产经营的设备、资金等原则上不扣押,对民营企业账户原则上不冻结。上半年审结的5件涉民营企业案件中,仅有2件案件查封了房屋、土地、车辆等。在企业主体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实践中,我们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移送到法院的案件均进行了犯罪主体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案件移送到法院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能不逮捕就不逮捕;对已经逮捕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变更强制措施。上半年,全市法院审结的5件7人涉民营企业案件中,有3人在审理阶段取保候审,有3人被判处缓刑。同时,我们积极沟通检察机关做好认罪认罚工作,对符合速裁、简易程序的案件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引导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规定,从严从快办理案件。在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主体人身财产安全方面,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家和企业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同时严厉打击暴力讨债、欺行霸市等侵犯民营企业以及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激励民营企业经营者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安心经营。严厉打击和处置各类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破坏市场经济的犯罪行为,以及非法集资、“套路贷”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上半年,通榆法院审结的2件民营企业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考虑其系民营企业经营者,依法适用了宽严相济原则。
(二)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准确把握涉民营企业相关罪名认定标准的工作情况
一是强化政策解读。市中院对落实《清单》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做出强调。同时传达了杨维林副院长在省政法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清单》的阐述解读,使全体刑事法官明确了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三大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涉民营企业家刑事案件的审判方向。对《清单》中15个罪名的轻微犯罪行为逐一列出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刑事责任、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对各个罪名实行清单式管理,明确各个罪名不得以刑事犯罪处罚情形,严格区分民营企业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把握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确保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二是出台政策规范。大安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省院制定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了《大安市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从“犯罪情形”“罪名认定”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对涉民营企业主刑事案件的判罚,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三是严格案件审查。为深入贯彻《清单》落实,刑事审判庭定期开展案件审查,对于涉企案件反复阅卷。同时强化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沟通协作,对于部分被告人的名下企业所有情况、资产数额进行严格界定,力求此项工作取得实效。大安法院今年审结涉民营企业主刑事案件1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落实审查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为企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我院未有涉企产权冤错案件发生,同时为确保涉企产权冤错案件的发生,对涉企案件层层把关,确保不出任何差错。洮南法院3月份以来,我院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把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作为“万警大走访”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先后召开三次企业家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法院干警深入敖东药业、惠民村镇银行等企业23家,上门征求意见。2020年以来,通过党组成员民营企业联系点制度,党组成员带头深入企业,全年走访敖东药业、金塔集团、洮南香酒业等企业17家,特别是对金塔集团经营低谷、工人工资发放困难的实际进行了细致的调研,责成执行局驻企办公,较好地化解矛盾纠纷,达到了企业经营活动不受影响,职业工资得到保障的“双赢”效果。2020年以来,先后制定《洮南市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关于为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实施细则》,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提供定向式对接服务,为营造公平公正、规范安全的法治环境做了大量具体的工作。去年8月,邀请全市10余家银行代表走进法院参加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暨优化营商环境座谈会,听取各方代表对法院涉金融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今年4月,召开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代表和我市6家保险公司代表开展交流,就更好地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创新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化解机制,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三是转化教育整顿成果,深入创建让人民满意好法院。将教育整顿成果转化做为今年的重点工作,在整顿工作中,全院自查出问题总计256条,梳理后列入整改台帐27条,广泛征求社会各届意见建议16条,其中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问题3条,已列为重点整改内容。洮北区法院审判实践办理涉企民营企业案件中,明确工作目的,讲究工作方法。落实《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和省法院《指导意见》。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准确把握涉民营企业相关罪名认定标准。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坚持审查案卷与调查走访相结合,深入企业,调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涉案企业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四、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情况
(一)减轻涉诉企业司法成本的工作情况
开通涉金融企业案件绿色通道。市中院对金融企业提起的诉讼案件,开通绿色通道,由立案庭专门人员在专门窗口负责此类案件的立案,由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审理该案件,提供诉讼指引和跟踪服务,做到依法快立快审快执。成立专业审判团队,大力推动金融案件快速处理。对金融商事案件统一归口管理,提高审判的专业性,选派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充实涉银行商事审判队伍,强化审判业务培训,提高审判能力。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从源头减少案件增量。我院与中国人民银行白城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白城监管分局联合成立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建立高效便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畅通了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今年上半年,我庭共受理涉金融纠纷一审案件2件,调解结案1件,涉案标的达1381.9万元,有效化解各方当事人的矛盾,避免造成更大损失。洮南法院成立民商事审判团队,落实“巩固、增强、提升、畅通”方针,推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以法治化手段巩固和保障“三去一降一补”深入推进。认真贯彻我市出台的《深化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意见》,妥善审理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大安法院制定《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关于企业负责人犯罪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工作机制》《企业运营事项代理律师会见沟通制度》等、初步制定我院《优化营商环境十五项具体举措》,从畅通涉企案件立案“绿色通道”、建立涉企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强化案件质量评查等方面入手,不断加强涉企方面的立审执各项业务工作。
(二)服务企业发展的其他工作情况
市法院切实降低企业司法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对涉企案件快速审理。民一庭本着“提高审判效率,减轻企业诉累”的原则,在审理涉企案件时加强审限管理,庭长对涉企案件加强监督管理,一般情况务必在法定审限内提前结案。需要鉴定的案件加强与鉴定机构沟通协调,督促鉴定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作。同时,坚持走访企业,上门提供法律服务。
大安法院与大安市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出台《关于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灵活运用“活封活扣”等手段,最大限度降低对企经营不利影响;与市工信局联合开展“服务企业周”活动,对接企业提供司法服务;深入企业宣讲《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12次,为企业发展提供司法指引;深入14家企业发放《大安市人民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调查问卷》,记录企业司法需求及司法建议20条,能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切实解决企业司法需求;启动、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设工作,推进企业诉源治理,持续维护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20 15: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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