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明星,男,1990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22199001068338,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梨树县小宽镇五家户村四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5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四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5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2月23日止(执行通知书签发日期:2016年1月11日),于2016年1月26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 2018年2月12日减刑9个月;2019年5月22日减刑6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深挖自己犯罪根源,能够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规范自己在服刑中的言行,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思想上积极靠近政府,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改造表现较好。
在伙房劳动岗位上,努力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改造任务,对自身的改造任务较为负责,积极执行岗位责任,改造态度较好。
在思想上,能够定期找民警汇报自身存在的各类思想问题,努力矫正自身的各种错误思想,充分的履行伙房的岗位职责,思想较为端正。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上课注意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核成绩良好努力学习践行《弟子规》等内容,认清学习对自己的重要性。
该犯能够保持个人卫生清洁,遵守生活卫生管理规定,保持内务清洁,在卫生检查中符合要求。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李明星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1-06 16: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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