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白监减字第89号
罪犯张井生,男,1958年12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普通高中结业,捕前住吉林省大安市四棵树乡。2017年2月24日入监,现在吉林省白城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至2021年1月3日。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吉088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井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民事赔偿人民币59422.55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7)吉08刑终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2016年7月3日上午10时30分许,该犯与本村村民因琐事争执后,在自家门前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刘双成腹部扎伤。
该犯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减刑间隔期内获得表扬3次,剩余考核积分59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全部履行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22.66元。以上事实,有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井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4月21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05-06 18: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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